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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16:5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三、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符合条件、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四、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责任教师职责

勤工助学岗位责任教师是校内各用工部门、学院对所使用的勤工助学岗位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为了确保勤工助学学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勤工助学岗位责任教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五、制定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计划,每学年开学初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

六、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聘用人员的具体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学生的聘用工作,对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七、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指导,检查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工作,及时发现、了解、收集并反馈勤工助学学生思想上、学习中、生活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布置勤工助学学生做好临时性工作;

九、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做好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核定、报批工作;

十、负责每季度上报勤工助学学生考勤情况;

十一、认真研究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按照“谁聘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申请

十三、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性活动。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十四、各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十五、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和设立超越学生能力的工作岗位;

(二)勤工助学活动要求在学生课余时间从事,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十六、设岗申请

(一)校内各学院和各用工部门设立岗位时,需事先填写《昆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设立。

(二)凡设置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要制定岗位职责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派专人负责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三)各用工部门需要对用工岗位和人数进行调整时,需报调整计划,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十七、凡我校全日制经过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处分以上未撤销和一学期考试科目不及格两门以上(含两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数达四门及以上的学生不能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属“脱贫攻坚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和特困生可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十八、经过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10月可向学院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阅,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统一填写《昆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此表可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上下载),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十九、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除节假日外,勤工助学的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二十、岗位类型

(一)事务管理性工作包括:办公室资料整理、大型活动的协助管理、执勤巡逻、图书整理、宿舍的协助管理、食堂的秩序维护等;

(二)技术服务性工作包括:网站建立与维护、数据录入、场馆设备和安全等;

二十一、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准擅自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或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或造成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若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劳动报酬及考核

二十二、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每月劳动报酬不超过300元。

二十三、参加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学生,每天劳动报酬不超过30元。

二十四、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扣减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不得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二十五、各用工部门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季度5日前将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报学校审批后发放。

二十六、每学期末,各用工学院、部门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今后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学生,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在今后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十七、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